产权组织《北京条约》生效:帮助演员和艺术表演者 – 新闻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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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已正式生效,冀望能改善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的收入状况。在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经济后果对文化生产带来负面影响的背景下,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该条约旨在帮助视听表演者(包括影视演员、音乐人、舞蹈家及其他人),其中许多人在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下从事零散工作。该条约扩展了视听工作者与表演有关的权利,可以转化为由转播带来的报酬增收——这一好处尤其关键,因为许多新制作都因新冠肺炎大流行而停摆。

“我们喜爱的电视剧和电影中的许多演员和其他表演者实质上都是零工,没有长期薪水、股权或巨大名声,”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北京条约》帮助赋予这些表演者更多与其工作相关的权利,而这就会增加他们的个人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包括新制作在内的经济活动均受到负面影响,这正是增加视听表演者收入数额和可预见性的恰切时机。”

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3个月前印度尼西亚的加入,使其得到了关键的第30名成员的加入或批准。产权组织成员国于2012年在中国政府承办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该条约。外交会议于北京举行,条约因此得名。

关于《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处理表演者对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支持为受益人以视听形式固定的表演提供五种专有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提供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加入条约的成员应同意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条约的适用。特别是,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北京条约》涵盖表演者在不同媒介中的表演,如电影和电视,还包括音乐家通过 DVD 或其他视听平台录制的音乐表演。《北京条约》授予了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

《北京条约》主要条款

《北京条约》授予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四种经济权利 :(i) 复制权;(ii) 发行权;(iii) 出租权 ;(iv) 提供权。

・ 复制权是指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权利 ;
・ 发行权是指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
・ 出租权是指授权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权利
・ 提供权是指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任何表演,使该录制的表演可为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尤其涵盖通过互联网按要求进行的交互式提供。

对于未录制的(现场)表演,条约规定表演者享有三种经济权利 :(i) 广播权(转播的情况除外);(ii)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除非表演已属广播表演);(iii) 录制权。

条约还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考虑。

条约规定,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权利。但是,缔约各方可以通知,它们将规定一项对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代替授权的权利。任何缔约方均可以限制或──在其对条约作出保留的情况下──拒绝这一权利。在某缔约方作出保留的情况下,并在这一范围之内,其他缔约方可以拒绝将国民待遇给予作出保留的缔约方(“互惠性”)。

关于权利的转让,条约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表演的视听录制,上述专有权即转让给视听录制品的制作者(除非表演者与制作者之间的合同有相反规定)。不依赖于这种权利的转让,国内法或者具有个人性质、集体性质或其他性质的协议可以规定,表演者有权依照该条约的规定,因表演的任何使用而获得使用费或合理报酬。

保护期必须至少为 50 年。享有和行使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来源:WIPO
北京条约全文: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zh/wipo_pub_beijing_fly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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